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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谢明星,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明星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明星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利,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等地,组织赌博人员以扑克牌赌“小九”的方式聚众赌博9场,共计抽头获利18000余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明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明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明星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俊杰

检察官助理 周  琪

二○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谢明星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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