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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茂名市滨海新区**镇**村委会**手机维修店以35元的价格售卖一张SD卡给丁某某,其后又以15元的价格从其电脑复制142个视频到该SD卡贩卖给丁某某。2020年1月3日15时许,公安民警到谢某某手机维修店将谢某某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电脑、收款二维码等一批物品,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贩卖给丁某某的SD卡内储存的142个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某为目的,利用SD卡的储存功能复制、贩卖淫秽视频142个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触犯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自愿认罪认罚,又是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二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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