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5******,汉族,小学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被沅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两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20年5月15日中午,廖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某,问他有没有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好在**路口见面。廖某某给被告人谢某某200元,被告人谢某某给了廖某某一个小塑料袋子,里面有0.1克海洛因。
2、2020年5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廖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某,问他有没有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好在**路口见面。廖某某给被告人谢某某200元,被告人谢某某给了廖某某一个小塑料袋子,里面有0.1克海洛因。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毒品海洛因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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