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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新堰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海珠区上冲村大口九餐厅附近以人民币200元向邹某某(已判决)贩卖1包冰毒(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邹某某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

二、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聚德南路20号门口以人民币300元向他人贩卖1包冰毒、2颗麻古。

三、2019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聚德南路20号门口以人民币400元向他人贩卖2包白色晶体(共净重0.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住处查获2包白色晶体(共净重0.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蔡某某、邹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2册3卷,光盘4张。

3.扣押4包白色晶体、1部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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