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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谢志江,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4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志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谢志江通过电话与巩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162号招商银行门口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巩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巩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谢志江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11克;从被告人谢志江处查获毒资100元、作案手机1部。被告人谢志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照片、作案手机、毒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等;3.证人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志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毒品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志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江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志江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志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志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志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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