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局合同制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事先在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海洛因,然后将购买的部分海洛因卖给他人,共贩卖海洛因三次,得毒资37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7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求购200元海洛因,谢某某同意并约定在新邵县** 镇汽车站附近交易。随后,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与谢某某见面后支付200元现金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现金后给了张某某约0.1克海洛因,随后双方离开现场。
2.2020年6月28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求购170元海洛因,谢某某同意并约定在新邵县**镇汽车站附近交易。随后,杨某某租车接到吸毒人员邓某某后来到约定地点,杨某某与谢某某见面后支付170元现金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现金后给了杨某某约0.1克海洛因,随后双方离开现场。
3.2020年6月30日15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求购300元海洛因,谢某某同意并约定在新邵县**镇汽车站附近交易。随后,杨某某租车接到吸毒人员邓某某后来到约定地点,在谢某某与杨某某进行交易过程谢某某发现情况不对便将事先准备好的海洛因丢在旁边水沟内,随后谢某某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后,于当日协助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了贩毒人员李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通话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 称量、取样清单、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海洛因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王 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