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巷**号。因犯抢夺罪,2001年6月2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夺罪,2007年8月16日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12月27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陈某某联系贩卖毒品,双方约定在临高县**镇**路**村附近交易,意见一致后,谢某某携带毒品来到交易地点找到陈某某,谢某某将1包毒品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民警当场抓获谢某某,缴获谢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1包、手机1部、人民币1400元。经称量,谢某某涉嫌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7克。经鉴定,谢某某涉嫌贩卖的1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毒品、手机、人民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 琦
2018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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