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巷组**号,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谢某乙、叶某某(二人分案起诉)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本院没有管辖权,经报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复,2020年2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8月6日下午4时许,通过微信联系丁某某(微信号是******),在赣州市章贡区**侧门附近路边位置从丁某某手上购买了一个冰毒并微信支付了600元,然后在赣州市章贡区**道**巷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郑某某(已行政处罚),被告人谢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2、2019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丁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侧门附近路边位置从丁某某手上购买了一个冰毒并微信支付了550元,然后在赣州市章贡区**道**巷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郑某某,从中获利250元。
2019年10月29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房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谢某甲、郑某某的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截图等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郑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李灵俐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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