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4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号附*号,住南昌市******道***号****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青云谱区***道**号**小区*区门口的马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毒品K粉卖给吸毒人员叶某某。
经鉴定,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查获的毒品中均未检测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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