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购毒人员张某某向肖某某提出购买5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好500元的毒品数量为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毒资一共为750元,其中250元是肖某某帮忙找人购买毒品的好处费。随后肖某某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被告人谢某某收到毒资后又通过一名叫“桂某某”的男子(在逃)取得毒品,当晚19时许,肖某某收到张某某的毒资后联系被告人谢某某提出再购买300元的毒品(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并转账350元(含300元毒资和50元车费)给了被告人谢某某,过了几分钟,肖某某要求被告人谢某某将先前购买的500元的毒品送过来,并将张某某转账的30元车费钱转给了被告人谢某某,约半小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将500元毒品两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送至肖某某所住楼下交给了肖某某,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谢某某将贩卖毒品给肖某某得来的500元转账给“桂某某”,“桂某某”给了50元的好处费和少量香烟给被告人谢某某,因肖某某未再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要求将350元的毒资返还给肖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贩卖毒品共获利400余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冷水滩区凤凰北路81号被梅湾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毒人员张某某及肖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购毒人员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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