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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改变管辖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张某某(吸毒人员)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后,张某某、伍某某、谢某某三人在伍某某家中将该冰毒共同吸食。

2019年11月26日晚,张某某欲通过伍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处购买毒品,在伍某某征得谢某某同意后,张某某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伍某某,伍某某再转给被告人谢某某,后谢某某前往伍某某家中送毒品,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谢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重,该毒品净重0.2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晓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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