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经报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0年9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约0.5克的海洛因,其通过微信将海洛因存放位置发给丁某某,由丁某某自行到佛山市南海区四季康城公交车站取得海洛因。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约0.5克的海洛因,其通过微信将海洛因存放位置发给丁某某,由丁某某自行到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大道辅道取得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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