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小白,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鹰潭市月湖区**路**栋**单元**号,住址**。曾因吸毒于2008年5月1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2018年7月9日分别被余江县人民法院、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一朋友等人在其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家园**栋*单元***室(以下简称**家园)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郑某某在其位于**家园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胡某甲在其位于**家园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9月11日,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车辆轨迹及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宋某某、郑某某、姚某某、谢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谢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浩

检察官助理:刘沁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_、《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_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