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早上,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要求购买100元毒品,谢某某表示同意。不久,陈某某按照约定来到雷州市龙门镇龙电横下巷华峰庵附近与谢某某相遇,交给谢某某100元毒资,谢某某接到100元后,将一小包毒品递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涉案毒品、赌资、手机。经称量,涉案毒品净重0.1克,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手机等;2.书证: 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称量笔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08047号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扣押于雷州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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