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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6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2017年7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越秀区**路**号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正向购毒人员韩某某贩卖0.08克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谢某某处缴获手机2部、毒资300元、白色固体4小包(共净重6.2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海洛因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光盘2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6.25克和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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