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8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墩本,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路。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小黑”(另案处理)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小黑”通过发展网站代理,寻找微博博主在网上发布网站链接吸引人员观看视频,并按照不同天数收取会员费,后和代理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分成,以此牟某。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谢某某为牟某,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用转发、置顶、点赞微博动态等方式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并寻找、发展下级代理,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谢某某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2020年9月17日,民警在广东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其到案后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制作的经被告人谢某某签名确认的“黑哥”QQ账户、财务人员的账户信息、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户、QQ号、月牙网站登陆界面、网站邀请码、个人中心界面等、二维码、新浪微博界面,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账户信息以及和其联系的上家的账户信息。
2.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以及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了手机和电脑。
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截图、证实居住在本区的邱某某通过微博链接浏览月牙儿网站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事实。
4.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邱某某的手机内提取并固定了缓存视频24部,经鉴定,其中23部为淫秽视频。
5.同案关系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通过网站代理王某某的账户登录了月牙儿网站,随机提取了视频30部,经鉴定,其中29部系淫秽视频。
6.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网站数据库保存的淫秽视频数量、注册会员信息等基本情况。
7.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月牙儿网站提成的情况。
8.同案关系证人许某某、李某某证言,证实许某某、谢某某二人作为李某某管理的下级代理,在网络上推广、传播月牙儿网站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0.公安机关采集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年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牟某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利1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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