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阳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与杨某某商量一起做药材生意,由被告人谢某某联系邵阳县**镇卫生院送药品,杨某某出本金,若本金不够,杨某某出面借钱,二人一起承担息钱,利润平分。因**镇卫生院不同意接收谢某某的药品,被告人谢某某便以自己要做药品生意需要了解药品价格为由从**镇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杨某甲处骗取药品入库单价值37457元,拍照发给被害人杨某某。2017年11月25日杨某某扣除药品总价的15%,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邵某支行付款31839元到谢某某谎称的医药公司财务杨某乙的银行账户(该账号被被告人谢某某持有使用)。被告人谢某某便通过袁某某的银行账号以**镇卫生院的名义打给杨某某送药款37457元。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杨某某先后投入本金651650元,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袁某某、谢某乙、谢某甲、王某某、梁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返还金额463717元给杨某某,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帐给杨某某97900元,被告人谢某某骗取杨某某90033元后联系不上。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将赃款退回给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谅解书、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入库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杨某甲、郭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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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卿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邵阳县**镇**村**组**号。电话1898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一张
6、证人名单:杨某甲、郭某某、谢某甲、谢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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