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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突泉县**乡**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7日被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2年3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通过“**APP”相识,并加代某某为微信好友。之后谢某某使用姜某某的虚假身份与代某某聊天,谎称给代某某购买名表、帮助还车贷、房贷等骗取代某某信任。2020年3月19日,谢某某以打麻将、买名车需支付定金等为由分多五次骗取代某某人民币共计9066.00元。案发后,谢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0月22日,在乌兰浩特市**招待所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到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谢某某、代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90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宇东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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