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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02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五十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得知马某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联系马某丙声称可以帮其疏通关系,让其不用去坐牢。后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疏通关系需要花费为由,骗取马某丙计人民币14万元。

2019年6月6日6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街**号**室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呈请扣押报告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微信照片、转账记录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结婚登记申请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某4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辩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身份情况说明、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录音优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森剑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四张、优盘一个。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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