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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9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北省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某因常到焦作市**广场**专卖购物结识被害人董某某。2019年2月,谢某某以可以帮助代还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信任。被害人董某某将其名下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银行信用卡交给谢某某并告知密码。谢某某在董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多次从三张信用卡内套取8490元人民币。

2、2018年2月份至3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信任。被害人贾某某将其名下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银行信用卡交给谢某某并告知密码。谢某某在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套取贾某某信用卡共56210.2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信任。被害人魏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银行信用卡、一张**银行信用卡交给谢某某并告知密码。谢某某在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从魏某某的四张信用卡套现3878元人民币。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因常去焦作市**商业街**足疗结识被害人王某某。为骗取钱财,被告人谢某某假意与王某某谈恋爱骗取其信任,后以谎称自己父亲生病刷王某某信用卡等方式诈骗王某某112786.13元。

上述被骗钱财,大部分被被告人谢某某挥霍。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某、魏某某的全部损失。被害人董某某、魏某某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谅解书、发还清单、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贾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亲属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东平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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