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小区**栋**门**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筹赌资,先后在网络上发布有额温枪、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7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QQ群上对有意向收购额温枪的被害人刘某某说有额温枪出售,在谈好有关交易事项后,刘某某要求见面商洽并签订合同。同年2月24日,两人约定在雷州市**村附近当面签订一份合同,刘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某某支付货款32500元。谢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没有联系货源,而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在刘某某的多次催促下,谢某某共返还12500元。刘某某实际被谢某某诈骗20000元。
二、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苏某某在得知其弟的同学刘某某在雷州市向谢某某购买额温枪后,也赶来与谢某某见面并签订购买额温枪合同,苏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某某支付货款32500元。谢某某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没有联系货源。案发前,在苏某某的多次催促下,谢某某共返还12500元。苏某某实际被谢某某诈骗9000元。
三、2020年3月15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微信群上看到谢某某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后,添加谢某某的微信欲购买5000个口罩。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某某支付货款8500元,谢某某收到货款后随即用于网络赌博。
四、2020年3月16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微信上看到谢某某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添加谢某某的微信欲购买50000个口罩。朱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谢某某支付货款共计90000元,谢某某收到货款后随即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涉案手机、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交易明细账单等;2. 证人证言: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涉案手机数据;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额温枪、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全案,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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