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4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协议在深圳市龙岗区合伙做月饼销售生意,由邵某某出资,谢某某负责销售业务。2018年8月7日至9月8日之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批发部老板陈某某的名义,向被害人邵某某虚假订购月饼11批次,进货价共计人民币449681.6元,待月饼送至龙岗区平湖街道**批发城内,谢某某再冒签送货单,截留月饼,之后谢某某将上述11批次的月饼用于个人抵债或者变卖,并对邵某某进行隐瞒。除去月饼厂家给出15%的返点后,被害人邵某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382229.36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协议书、补充协议、承认书、出货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货品清单明细、月饼送货单、欠条、***超市月饼销售、结款明细表、支付及担保协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明细表、日常支出表、进货明细、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2.证人姚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妍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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