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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小学肄业居民户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电白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长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杜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长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下午,孙某甲(另案处理)在江西省南昌市利用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专门用于诈骗的手机、搜集的手机号码等拨打被害人杜某某的电话,冒充杜某某的熟人,让杜某某猜猜打电话的人是谁,杜某某误认为是其朋友丁某某,孙某甲认可并约杜某某次日见面,取得杜某某的信任。

2019年1月9日上午,孙某甲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驾驶号牌为豫P*****小型轿车与孙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西省南昌市街道上行驶途中多次联系被害人杜某某,谎称领导检查工作,不能见面,又以给领导送礼为由,让杜某某向其汇款,并将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短信发送给杜某某,杜某某按照要求分三次将80万元汇入孙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孙某甲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豫P*****小型轿车行驶路线沿途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出于同一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振国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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