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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 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被一个赌博网站洗脑套牢,并不断投钱。当其通过微信认识受害人何某某后,利用何某某乐于助人心态,被告人谢某某就用不同的微信号冒充、虚构了“李总李某甲”、“李总老婆”、“李总司机李某乙”、“李总的合伙人韩总的老婆娜娜”、“李总的儿子李某丙”、“和李总生意来往的工厂陈老板”、“陈老板的妹妹”等身份和何某某聊天,不停编造虚构各种理由,以借钱的方式,多次诈骗受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157390.15元。

2019年2月7日至1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叫受害人林某某套现所谓亲情卡后返还点数给林某某为由,一共骗取了林某某的2324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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