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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郑某某,虚构其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得郑某某货款人民币35000元,事后退还给郑某某人民币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谅解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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