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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南省株洲县******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年2月28因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号:xrt2009****,昵称:Willam)发布虚假信息,虚构其有防疫口罩出售,诈骗被害人财物。具体如下:

一、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许某英(微信昵称:许秀英,微信号:wxid-2s9k14critmhf21)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40号广州市鸿星海鲜酒家金龙船分店,看到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兜售口罩信息后,被被告人谢某某以支付口罩货款名义诈骗人民币2000元。

二、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黎某平(微信昵称:Frank Li,微信号:ryde****)在看到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兜售口罩信息后,被被告人谢某某以支付口罩货款名义诈骗人民币10000元。

三、2020年2月22日,被害人许某香(微信昵称:流星雨,微信号:wxid-110m7j4wyn****)在看到被告人谢某某的微信朋友圈兜售口罩信息后,被被告人谢某某以支付口罩货款名义诈骗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缴获的作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英、黎某平、许某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青华

2020年10月15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79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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