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道**栋**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解某某谎称,能帮其表妹在五粮液集团找到工作,需要4.5万元介绍费。随后,解某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先后转账了4.5万元给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收款后,并未进行帮忙找工作事宜,而是将钱用于工地项目开支和生活消费。2019年6月,解某某见事情未办成让其退钱。被告人谢某某找他人假冒五粮液集团的“廖主任”,并向解某某提供了虚假的五粮液车间联系电话。被害人解某某发现被骗后,让谢某某退钱,但谢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不具备修建工程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解某某谎称能通过关系拿到翠屏区白花镇中学的土建项目,关系已疏通好,但需要缴纳保证金,让其一起合作。随后,解某某先后转款了3万元给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收款后,未报名参加工程项目,也未进行招投标等事宜,将钱款用于了其他工地开支和生活消费,对解某某要求还款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被害人解某某多次要求谢某某归还财物无果后,称不还钱就报警了。7月底至8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及家人先后还款2.5万元给解某某。随后,被告人谢某某对其余钱款仍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2020年1月1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及家人将剩余的5万元全部退还给了解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全额退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7月3日
附:
1.现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