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市某县某派出所,住湖南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 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在微生活平台发布“办证”广告,被害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谢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昵称“李晨15699170935”的微信。在微信聊天中,被告人谢某某得知被害人吕某某欲办理真的驾驶证,便对其谎称可以推荐办理真的驾驶证件的微信号码,遂向被害人吕某某推荐所使用的另一个微信昵称“快乐”的微信号,被告人谢某某对其谎称可以办理真的驾驶证件,骗取被害人吕某某14000元。
2、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在微生活平台发布“办证”广告,被害人刘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三不带”添加其所使用的“办证小李”微信号,在聊天中,被害人刘某某询问“被告人谢某某是否能办理真的大专毕业证,被告人谢某某谎称可以推荐办理真的大专毕业证书的微信号,遂向被害人刘某某推荐其所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号码“A小陈15099607418”微信号,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5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2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慧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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