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谢开原,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3********,初中肄业,户籍地在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镇**村**组,现租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巷**号**室,农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开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谢开原通过抖音软件结识被害人黄某某,互留电话和微信开始交往。谢开原隐瞒自己已婚者的身份,虚构从业情况,以谈感情、交男女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谢开原以生活费、手术费、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偿还个人债务等为借口,骗取黄某某钱款。

截至2020年10月中旬,谢开原共计诈骗被害人黄某某64317.78元,诈骗款用于购买彩票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婚姻证复印件、户籍证明;2.证人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开原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开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开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江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谢开原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