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2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微信群捏造虚假托运信息,骗取被害人戎某某1000元;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微信群捏造虚假托运信息,骗取被害人于某某12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微信群捏造虚假托运信息,骗取被害人向某某1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微信群捏造虚假托运信息,骗取被害人赵某某60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网上微信群捏造虚假托运信息,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0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第五笔犯罪事实和第一至四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渝公碚鉴(电物)[2020]8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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