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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宜兴市,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号**室,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2104。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手机网络赌博的赌资,虚构账户被冻结需要网络刷单、还款、还借呗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76800元人民币,并将诈骗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手机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书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1328283****),执行机关为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关市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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