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5********,汉族,广东潮州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2019年10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通过中间人黄某甲向被害人黄某乙谎称其能为黄某乙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调查一事疏通关系,并以疏通关系需要相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及其妻子吴某某的钱物。黄某甲先后收取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人民币13.6万元及轩尼诗洋酒2瓶,后多次在潮州市区潮州宾馆路边、海博熙泰小区楼下、福安路路边等地方将其中的人民币10.4万元及2瓶轩尼诗洋酒交给谢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的一天,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0.8万元。
2.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的一天,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的一天,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4.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5.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中秋节的前一天,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及轩尼诗洋酒2瓶。
二、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吴某某应聘粤财普惠潮州公司期间,通过中间人黄某甲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其能为吴某某入职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以疏通关系为由,于2019年7月的一天,通过中间人黄某甲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万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共诈骗被害人黄某乙、吴某某合计人民币10.4万元及轩尼诗洋酒2瓶(市场零售参考价格1693.00元/瓶)。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潮州市纪委监委的电话通知下自行到潮州市纪委监委接收谈话,并由其家属上缴2瓶轩尼诗洋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垂滋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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