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甸**号。2008年9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并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黄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因被债主逼债,又无工作和收入,遂对黄某某谎称自己做二手车生意需要交定金,从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万元。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又对黄某某谎称要拿钱给朋友还信用卡,从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个人还债,部分用于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黄某某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孟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7*******;
2.移送刑事卷宗2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