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谢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幢*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债权人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600000元。

2.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本县**街道**幢**单元**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等事实并采用伪造离婚协议、不动产权证书等手段,骗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0115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本县**街道**幢**单元**室房产归其个人所有等事实并采用伪造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324050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服装店进货需资金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共作案4起,共计骗得人民币2035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沈某某、阮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6.扣押物品照片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