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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58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吸毒,于2013年2月19日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伍某某(已判)伙同“庭仔”(另案)等人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山水豪庭小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金源天鹅湖小区1幢3单元502室等地,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在微信上将自己伪装成“卖茶女”身份,添加不特定男子为好友,以与人谈恋爱为由,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孙某某、朱某某等人人民币20万余元。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参与该团伙进行诈骗,共骗得他人人民币12907元,个人分得赃款人民币387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前科情况、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笔记本复印件、茶叶照片、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款账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信息查询、微信下单明细、网店商品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张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由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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