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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28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区****号楼*单元*号,非党员、非公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份左右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刘某某,之后两人聊天并熟悉。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以使用刘某某手机为由,把刘某某的华为P30手机骗到手后逃跑。当日晚22时许,谢某某持该部手机登录刘某某的微信,以刘某某的名义,编造急需借钱的理由,向刘某某的微信好友刘某、曹某某、王某某等四十余人借款,共骗取9613元。之后,谢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5800元,转账至付某某(支付宝昵称是“XX”)的支付宝账号3589元,共计9389元供其还账和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上述款项退赔给相关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龙某某等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均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19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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