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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谢某某在同微信好友被害人蒋某某聊天联系时,谎称自己在新田县公安局上班,诱骗蒋某某找其帮忙解难。当蒋某某提出要查找一名不还借款的人后,谢某某便假借用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找人,套取密码,并以确保账号内资金安全为由,于5月6日将支付宝账号内的人民币7300元,私自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次日便切断联系。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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