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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村委会****。因本案于2020年5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头盔有现货”等虚假信息,以先支付购货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想人民币15900元。同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英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想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技术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1台、银行卡1张,先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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