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街**号**幢**房,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雅苑**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于2020年6月12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手机网络社交软件SOUL认识了江某某,之后其俩人就私下使用微信聊天和视频,到了2019年12月4日谢某某与江某某在网络上确定了情侣关系。谢某某在完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凭借着女朋友江某某对其的信任,其多次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江某某借钱(虚假的理由有:“妈妈出车祸死亡”,“被其朋友绑架”,“与其爸爸打官司”,“胃部出血需要动手术”等),其将向江某某借到的款项全部挥霍一空。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谢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诈骗江某某至少有39次,诈骗金额41147元。今年5月份,江某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于2020年8月9日向被害人江某某退还了41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指认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退还了诈骗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悦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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