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在广州市花都区**棉绳经营部做司机,负责对客户送货及收取货款之便,虚构与**棉绳经营部有生意往来的**镇*甲辅料行、**镇*乙辅料行、**镇**综合商行、**镇*丙辅料行、**镇*丁辅料行向**棉绳经营部购货的事实,骗取**棉绳经营部的货物,然后将货物转卖给**镇的其他辅料行及一些外省人,之后在**棉绳经营部的销售单上假冒上述辅料行收货人的签名或加注款项“未付”并交回**棉绳经营部,以该种方式骗取财物。谢某某假冒签名的单据17张,合计诈骗金额人民币36001元。
2019年9月25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蓬天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谢某某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洪亮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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