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吴某某(已判决)、彭某某(另处理)经合谋“碰瓷”后,由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吴某某、彭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沿江东路丽水湾路段,由吴某某驾驶共享单车“碰瓷”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D7****的比亚迪小汽车,后以此骗取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人民币8000元予以私了。得手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驾车赃逃离现场。2019年9月9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南路步行街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宫瑞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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