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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出生地广东省潮安县,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大道**花园**幢**房,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8月9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在“闲鱼”、“转转”、“拍拍”等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发布手机销售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其miyua****、iphone---ip****、Apple-iphone-ip****、iphone-****等微信号,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或定金后不予发货、不予退款并失去联系的方式,骗取王某某、闫某某、李某甲、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关某某、陆某某、苏某某、王某、薛某、李某乙、麦某某等1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320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和消费。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6月4日,王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道**里**号**学院内,通过“拍拍”添加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everyda****分别向被告人谢某某微信账号miyua****转账25元、1675元、40元,共计人民币1740元。

2、2019年2月20日,闫某某通过二手网络交易平台,添加被告人谢某某Apple-iphone-ip****微信号购买手机,并希望现场验货,使用微信号yanwenta****向被告人谢某某Apple-iphone-ip****微信号内转账人民币1500元作为验货定金,后被告人谢某某失去联系。

3、2019年3月6日,李某甲通过“闲鱼”添加被告人谢某某Apple-iphone-ip****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lxl-555****分别向被告人谢某某Apple-iphone-ip****微信号内转账1700元、40元,共计人民币1740元,货到后被害人李某甲拒绝签收并要求退款。

4、2019年3月27日,阎某某通过“转转”添加被告人谢某某Apple-iphone-ip****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goodyshzs****分别向被告人谢某某Apple-iphone-ip****微信号内转账25元、1515元,共计人民币1540元。

5、2019年4月6日,张某某通过“拍拍”添加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zx152170向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内转账人民币1100元。

6、2019年4月7日,黄某某通过“转转”添加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hph46691****向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内转账人民币1300元。

7、2019年4月17日,关某某通过“闲鱼”添加被告人谢某某iphone---iphone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gpd3523361分别向被告人谢某某iphone---iphone微信号内转账2100元、40元,共计人民币2140元。

8、2019年4月25日,陆某某通过“闲鱼”添加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lyy1397178****分别向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内转账1500元、210元,共计人民币1710元。

9、2019年6月3日,苏某某通过“拍拍”添加被告人谢某某miyua****微信号购买手机,于当日18时54分许向被告人谢某某支付宝账号1316062****转账人民币1500元。

10、2019年7月29日,王某通过“闲鱼”添加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wang621ning****微信号向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转账人民币1620元。

11、2019年8月6日,薛某通过“闲鱼”添加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if****微信号向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转账人民币1050元。

12、2019年8月7日,李某乙通过“拍拍”添加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购买手机,于当日11时41分许向被告人谢某某支付宝账号1316062****内转账人民币1050元。

13、2019年8月9日,麦某某通过“闲鱼”添加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购买手机,使用微信号maidanglao****向被告人谢某某iphone-****微信号转账1280元人民币并发送50元红包,共计人民币1330元。

2019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潮州市**县**镇**居委会**大道**门前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工商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李某甲、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关某某、陆某某、苏某某、王某、薛某、麦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

7.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鸿芸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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