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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社区****1991年因犯投机倒把罪、抢夺罪、诈骗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再次以诈骗罪将其刑拘,6月17日被批准逮捕。

被害人邹某某、孟某某、周某某、杨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初,被告人谢某某虚构都江堰市**镇**村有森林防火工程项目的事实,向被害人邹某某虚假承诺,将该项目中的消防管道工程分给邹某某,以给相关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14000元。

2. 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都江堰市**镇**村租一民房,假冒“都江堰市**公司”办公室,以**公司体育馆项目修建水沟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工程保证金30000元。

3.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虚构新津“**游乐园”项目,以栽植的树木养护工程交给受害人周某某承揽为由,先后以保证金、送关系人红包,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6000元。

4、2017年11月底,被告人谢某某虚构承包都江堰市玉堂镇凤岐村三宗土地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7900元人民币。 

上述钱款共计97900元,均被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骗取后用于个人归还欠款及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四名被害人钱财共计9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晨光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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