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兰坪县城区**小区。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谎称其承包到“泸水市穿城路万豪家园”、“泸水市世纪佳园”、“怒江州泸水市傈僳名景”、“瑞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诱骗和某甲、高某某参与投资并分别与二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和某甲投资资金人民币20000元,高某某投资资金人民币1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等;2.证人和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和某甲、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14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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