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546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诈骗他人财物,于2011年10月被绥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2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某某”推荐添加谢某某为好友,从谢某某处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谢某某支付人民币6000元,谢某某向王某某指定收货人黄某某发货为童装,后将王某某微信好友拉黑,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500元。
2020年2月22日,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同样方式添加谢某某为微信好友,从谢某某处购买口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谢某某支付人民币7800元,谢某某一直未向郭某某发货,并将其微信好友拉黑,骗取郭某某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谢某某骗取财物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谢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具有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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