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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2********,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3月24日,赖某某(已判决)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虚假淘宝退款链接及淘宝买家信息等作案工具,在南靖县**镇**村都宁头山上搭设窝棚,召集被告人谢某甲与叶某(已判决)、谢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上述地点,由被告人谢某甲、叶某等人根据赖某某提供的淘宝买家信息给淘宝买家拨打电话,谎称淘宝买家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给予退款,因淘宝买家的支付宝信用额度低,无法完成退款,需淘宝买家在借贷平台上借款,再谎称需扫描他们发送的二维码及时返还借款等理由让淘宝买家扫码付款骗取淘宝买家钱款。其中,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赖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400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谢某甲动员同案在逃人员谢某乙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证言;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赖某某、叶某、陈某某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淘宝客服,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诱骗被害人登陆虚假链接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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