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路中段**号。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某隐瞒自己位于永城市芒山路东的门面房已经抵押并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将房屋以113万的价格卖于梁某,骗取其定金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收到条、送达回证等;
2.证人谢某某、陆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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