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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城**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谢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5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有医用口罩出售。至2月13日,先后三次骗取周某某货款合计人民币149500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4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琪

2020年6月22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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