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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因陈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传唤不到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决定逮捕后仍未归案,2020年9月4日本院同意侦查机关对陈某某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现在逃)购得手机作弊器、蓝牙耳机和可扫瞄扑克牌等设备以备在与他人赌博中使用。2020年2月23日晚在信丰县嘉定镇**酒店**号房间、2月24日晚在信丰县嘉定镇**酒店**房间、2月25日晚在**酒店**房间,被告人谢某某和陈某某与吕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袁某某等人以玩“炸金花”、“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陈某某、谢某某为非法获利,使用手机作弊器、蓝牙耳机等设备获取其他参赌人员的牌面点数,后根据点数大小进行押注,从而赢取非法利益,在上述三次赌博中,谢某某通过用作弊器赢取非法利益二万三千余元,陈某某通过用作弊器赢取非法利益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作弊器、蓝牙耳机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吕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及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视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赌博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诗丙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3. 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扣押的手机作弊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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