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约被害人龙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维也纳酒店内见面,虚构要购买二手车事实,骗取被害人龙某某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6300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的催促下偿还了2100元给被害人。
2020年7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街道金沙新城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光头佬饺子店内,以支付宝还款需要借钱进行资金周转后立即还款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8000元后当即还款,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7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去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光头佬饺子店内,虚构办理支付宝网商贷及极速贷需要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后当即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930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轻工路三路9号P10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东家便利店内,以还花呗需要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后当即还款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900元后当即还款,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后,虚构继续还花呗需要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后当即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物证;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3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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